不法侵害常見的 6 個刑事罪名
不法侵害若涉及刑事責任,常見可告罪名包含:公然侮辱(刑法 309)、誹謗(刑法 310)、傷害(刑法 277)、強制(刑法 304)、恐嚇(刑法 305)、無故竊錄(刑法 315-2)。其中前 4 個是告訴乃論(知悉後 6 個月內提告),後 2 個是非告訴乃論(無 6 個月時效限制)。
| 罪名 | 刑度 | 時效 | 構成要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然侮辱(刑法 309) | 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| 告訴乃論 6 個月 | 公然(3 人以上場合或網路)+ 侮辱性言行 |
| 誹謗(刑法 310) | 1 年以下徒刑 | 告訴乃論 6 個月 | 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 |
| 傷害(刑法 277) | 3 年以下徒刑 | 告訴乃論 6 個月 | 身體或健康受到實質傷害 |
| 強制(刑法 304) | 3 年以下徒刑 | 非告訴乃論 |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或妨害權利 |
| 恐嚇(刑法 305) | 2 年以下徒刑 | 非告訴乃論 |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|
| 無故竊錄(刑法 315-2) | 5 年以下徒刑 | 非告訴乃論 | 無故以錄音錄影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 |
刑事告訴流程 6 步驟
- 蒐證:對話紀錄、Email、目擊者、就醫證明、監視器影像。注意 6 個月時效(告訴乃論罪)
- 諮詢律師:評估告訴乃論罪/非告訴乃論罪、可能勝訴機率、賠償空間
- 製作告訴狀:具體列出被告、時間地點、行為、援引法條、附上證據清單
- 遞交告訴狀:至加害行為地或被害人住所地的地檢署提出。亦可向警察局/派出所報案(派出所會轉地檢)
- 偵查階段:檢察官傳喚雙方說明、調閱證據。可能 3-6 個月或更久
-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:檢察官決定起訴(進入法院審理)或不起訴(可聲請再議)
刑事告訴的關鍵證據
- 對話紀錄(LINE/Email/Teams):完整截圖含時間戳記
- 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:刑法第 315-1 條「無故」要件不該當,自己錄屬合法
- 就醫證明:傷害罪須證明身體傷害;身心科診斷可佐證精神傷害
- 目擊者:獨立第三方證詞最有力
- 監視器影像:公開場合的影像;注意 7-30 天保存期
- 網路截圖:含網址、時間、發文人 ID,搭配公證或第三方截圖工具
刑事 vs 民事:該怎麼選?
實務常見策略是「先刑事後民事」。理由:(1)刑事偵查階段由檢察官調查取證,被害人可借助這些證據;(2)若加害人遭起訴或被判刑,對民事訴訟極為有利;(3)和解壓力較大,加害人較願賠錢換取不起訴或緩起訴。但要注意:刑事審理較慢(可能 1-3 年)。
常見問題
不法侵害一定要提刑事告訴嗎?
不一定。是否走刑事程序看(1)情節嚴重度;(2)是否觸及刑法;(3)當事人意願;(4)是否要強化民事訴訟證據。輕微案件可純走民事,中重度案件先刑事可借力檢察官偵查取證再走民事。
告訴乃論的 6 個月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?
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,不是事件發生時。若加害人匿名(如網路霸凌),時效從查明真實身份起算。但建議盡早報案,延誤蒐證會大幅降低勝訴率。
網路霸凌可以告什麼罪?
常見:公然侮辱(刑法 309)——網路屬於「公然」場合;誹謗(刑法 310)——指摘具體事實損害名譽;恐嚇(刑法 305)——以加害恐嚇言論;若涉及私密影像,還可能觸及性私密影像妨害(刑法 319-1)。
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同?
公然侮辱是不指事實的侮辱性言行(罵髒話、辱罵稱呼);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名譽(說別人偷東西、外遇)。誹謗罪較重,且若所述為真實且涉公共利益可免責(刑法 310 條第 3 項)。
自己參與的對話可以錄音嗎?合法嗎?
可以,且合法。刑法第 315-1 條的「無故」要件不該當——自己有參與的對話錄音屬於正當自我保護。但別人之間的對話(自己不在場)不能錄。
不起訴處分可以再議嗎?
可以。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,可在收受處分書 10 日內向檢察長聲請再議。再議成功會發回原檢察官重新偵查,或交付審判。
刑事告訴會留下案底嗎?對方有案底嗎?
被害人:單純告訴不會留下案底。加害人:遭起訴並判刑確定才會有前科紀錄。緩起訴、不起訴、無罪判決均不會有前科。
對方威脅要反告我怎麼辦?
常見反告類型:誣告罪(刑法 169)——指你明知不實仍告。應對:(1)告訴狀內容基於合理確信(有具體證據);(2)留下蒐證與諮詢律師的紀錄;(3)避免在告訴狀中加油添醋。
延伸閱讀
引用法源
-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77 條(傷害)、第 304 條(強制)、第 305 條(恐嚇)、第 309 條(公然侮辱)、第 310 條(誹謗)、第 315-2 條(無故竊錄)、第 319-1 條(性私密影像妨害)
-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32 條(告訴乃論定義)、第 237 條(告訴期間)、第 238 條(撤回告訴)、第 253-1 條(緩起訴)、第 256 條(再議)
- 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 184 條(侵權行為與刑事訴訟附帶民事)
-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告訴狀範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