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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告訴實務 · 罪名與時效

不法侵害刑事告訴怎麼做?
6 個常見罪名、告訴時效、流程與蒐證重點

不法侵害行為若觸及《刑法》規範,被害人可提起刑事告訴。本文整理常見的 6 個罪名、告訴時效(告訴乃論 6 個月)、告訴流程、所需證據與實務注意事項。

作者:海思永續 HESS Sustainability 編輯部 更新日期:2026-05-31 FAQ:18 題

不法侵害常見的 6 個刑事罪名

不法侵害若涉及刑事責任,常見可告罪名包含:公然侮辱(刑法 309)誹謗(刑法 310)傷害(刑法 277)強制(刑法 304)恐嚇(刑法 305)無故竊錄(刑法 315-2)。其中前 4 個是告訴乃論(知悉後 6 個月內提告),後 2 個是非告訴乃論(無 6 個月時效限制)。
罪名刑度時效構成要件
公然侮辱(刑法 309)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6 個月公然(3 人以上場合或網路)+ 侮辱性言行
誹謗(刑法 310)1 年以下徒刑告訴乃論 6 個月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
傷害(刑法 277)3 年以下徒刑告訴乃論 6 個月身體或健康受到實質傷害
強制(刑法 304)3 年以下徒刑非告訴乃論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或妨害權利
恐嚇(刑法 305)2 年以下徒刑非告訴乃論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
無故竊錄(刑法 315-2)5 年以下徒刑非告訴乃論無故以錄音錄影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

刑事告訴流程 6 步驟

  1. 蒐證:對話紀錄、Email、目擊者、就醫證明、監視器影像。注意 6 個月時效(告訴乃論罪)
  2. 諮詢律師:評估告訴乃論罪/非告訴乃論罪、可能勝訴機率、賠償空間
  3. 製作告訴狀:具體列出被告、時間地點、行為、援引法條、附上證據清單
  4. 遞交告訴狀:至加害行為地或被害人住所地的地檢署提出。亦可向警察局/派出所報案(派出所會轉地檢)
  5. 偵查階段:檢察官傳喚雙方說明、調閱證據。可能 3-6 個月或更久
  6.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:檢察官決定起訴(進入法院審理)或不起訴(可聲請再議)

刑事告訴的關鍵證據

  1. 對話紀錄(LINE/Email/Teams):完整截圖含時間戳記
  2. 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:刑法第 315-1 條「無故」要件不該當,自己錄屬合法
  3. 就醫證明:傷害罪須證明身體傷害;身心科診斷可佐證精神傷害
  4. 目擊者:獨立第三方證詞最有力
  5. 監視器影像:公開場合的影像;注意 7-30 天保存期
  6. 網路截圖:含網址、時間、發文人 ID,搭配公證或第三方截圖工具

刑事 vs 民事:該怎麼選?

實務常見策略是「先刑事後民事」。理由:(1)刑事偵查階段由檢察官調查取證,被害人可借助這些證據;(2)若加害人遭起訴或被判刑,對民事訴訟極為有利;(3)和解壓力較大,加害人較願賠錢換取不起訴或緩起訴。但要注意:刑事審理較慢(可能 1-3 年)。

常見問題

不法侵害一定要提刑事告訴嗎?
不一定。是否走刑事程序看(1)情節嚴重度;(2)是否觸及刑法;(3)當事人意願;(4)是否要強化民事訴訟證據。輕微案件可純走民事,中重度案件先刑事可借力檢察官偵查取證再走民事。
告訴乃論的 6 個月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?
知悉犯人之時起算,不是事件發生時。若加害人匿名(如網路霸凌),時效從查明真實身份起算。但建議盡早報案,延誤蒐證會大幅降低勝訴率。
網路霸凌可以告什麼罪?
常見:公然侮辱(刑法 309)——網路屬於「公然」場合;誹謗(刑法 310)——指摘具體事實損害名譽;恐嚇(刑法 305)——以加害恐嚇言論;若涉及私密影像,還可能觸及性私密影像妨害(刑法 319-1)
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同?
公然侮辱是不指事實的侮辱性言行(罵髒話、辱罵稱呼);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名譽(說別人偷東西、外遇)。誹謗罪較重,且若所述為真實且涉公共利益可免責(刑法 310 條第 3 項)。
自己參與的對話可以錄音嗎?合法嗎?
可以,且合法。刑法第 315-1 條的「無故」要件不該當——自己有參與的對話錄音屬於正當自我保護。但別人之間的對話(自己不在場)不能錄。
不起訴處分可以再議嗎?
可以。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,可在收受處分書 10 日內向檢察長聲請再議。再議成功會發回原檢察官重新偵查,或交付審判。
刑事告訴會留下案底嗎?對方有案底嗎?
被害人:單純告訴不會留下案底。加害人:遭起訴判刑確定才會有前科紀錄。緩起訴、不起訴、無罪判決均不會有前科。
對方威脅要反告我怎麼辦?
常見反告類型:誣告罪(刑法 169)——指你明知不實仍告。應對:(1)告訴狀內容基於合理確信(有具體證據);(2)留下蒐證與諮詢律師的紀錄;(3)避免在告訴狀中加油添醋。
引用法源
  •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77 條(傷害)、第 304 條(強制)、第 305 條(恐嚇)、第 309 條(公然侮辱)、第 310 條(誹謗)、第 315-2 條(無故竊錄)、第 319-1 條(性私密影像妨害)
  •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32 條(告訴乃論定義)、第 237 條(告訴期間)、第 238 條(撤回告訴)、第 253-1 條(緩起訴)、第 256 條(再議)
  • 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 184 條(侵權行為與刑事訴訟附帶民事)
  •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告訴狀範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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