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法侵害賠償的 3 大類別
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賠償,法律上分為 3 大類:(1) 財產損害(醫療費、修復費、勞動能力減損)依民法第 184 條;(2) 非財產損害(精神慰撫金)依民法第 195 條,實務金額 5-80 萬,情節重大可達 200 萬以上;(3) 職業傷病給付若涉及職場場景,可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請領。
三大類可同時並行請求,但證據要求不同——財產損害需具體單據,精神慰撫金須證明身心受損(身心科診斷書最關鍵),職業傷病給付須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判定。
法院實務金額區間參考
沒有公式,法院依個案綜合判斷。但有實務範圍可參考:單純言語侮辱 5-20 萬、持續性職場霸凌 20-80 萬、造成精神疾病的霸凌 50-150 萬、嚴重肢體攻擊或性騷擾 80-200 萬以上。實際金額視證據完整度與律師策略而定。
| 情境 | 法院常見區間 | 關鍵影響因素 |
|---|---|---|
| 單次嚴重言語侮辱 | 5-20 萬 | 社會地位、社群擴散程度 |
| 持續性職場霸凌(無精神疾病) | 20-80 萬 | 持續時間、權力落差、職務調整 |
| 持續性霸凌造成憂鬱/焦慮症 | 50-150 萬 | 身心科診斷書、職業病認定 |
| 性騷擾(無觸碰) | 30-100 萬 | 行為頻率、權力關係、雇主回應 |
| 性騷擾(肢體接觸) | 80-200 萬+ | 行為嚴重程度、被害人後續影響 |
| 第三方侵害造成創傷 | 30-120 萬 | 雇主預防是否盡責、創傷程度 |
| 網路霸凌大規模擴散 | 30-100 萬 | 擴散範圍、被害人社群影響 |
法院酌定金額的 7 大因素
- 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 — 言語/肢體/心理暴力的具體內容與激烈度
- 持續時間與頻率 — 單次或多次?持續週/月/年?
- 權力關係 — 主管 vs 部屬權力落差越大,慰撫金通常越高
- 被害人實際身心受損狀況 — 身心科診斷書、就醫紀錄是關鍵
- 雙方經濟與社會地位 — 加害人經濟能力影響賠償可實現性
- 加害人態度 — 是否道歉、賠償誠意、是否反訴
- 社會通念與比例原則 — 與類似判例對照保持金額合理性
求償流程 6 步驟
- 蒐證與時間軸建立(事件 72 小時內最完整)
- 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(身心科診斷書是精神慰撫金關鍵證據)
- 諮詢律師評估求償金額、勝訴機率、時效問題
- 發出存證信函(可加速和解、或為訴訟做準備)
- 提起民事訴訟(起訴狀載明請求金額、事實、法律依據)
- 調解 / 判決 / 執行(部分案件可在調解階段解決)
常見問題
不法侵害的精神慰撫金通常多少錢?
法院依個案綜合判斷,實務常見區間:單次言語侮辱 5-20 萬、持續性霸凌 20-80 萬、造成精神疾病 50-150 萬、嚴重案件 200 萬以上。並無公式,證據完整度與律師策略是關鍵。
哪些證據能提高精神慰撫金金額?
最關鍵是身心科或職業醫學科診斷書(證明實際身心受損);其次是事件持續性證據(對話紀錄、會議紀錄)、權力落差證據(組織圖、職務關係)、就醫紀錄連續性、離職/減薪等具體損失單據。
不法侵害求償有時效嗎?
依民法第 197 條: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2 年內,或自侵權行為起 10 年內提起。其中以先到期者為準。建議蒐證後盡早諮詢律師,別讓時效拖過。
財產損害和精神慰撫金可以同時請求嗎?
可以。財產損害(依民法第 184 條,如醫療費、勞動能力減損、修復費)與精神慰撫金(依民法第 195 條,人格權受侵害)是不同請求權,可同時並列。
沒有身心科診斷書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?
可以,但金額會大幅降低。實務上身心科診斷書是最有力證明身心受損的證據;沒有的話可用就醫紀錄、行為改變記錄、目擊者證詞補強,但法院通常會酌減金額。
可以同時告主管和公司嗎?
可以。實務常見策略:(1)告主管個人侵權行為;(2)告公司連帶責任(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,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的侵權負連帶賠償);(3)告公司違反職安法的雇主預防義務。三條路徑可並列,責任獨立認定。
對方沒錢賠怎麼辦?
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扣加害人薪資(每月扣除生活必需)、不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車輛。若加害人是受僱人,可同時要求雇主負連帶責任(民法第 188 條)——雇主有錢的機率較高。
不法侵害的職業病給付怎麼申請?
若因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造成精神疾病(憂鬱症、適應障礙、PTSD),可申請職業病給付:(1)至職業醫學科專科門診評估;(2)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;(3)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;(4)若符合失能標準,進一步申請職業病失能給付。
延伸閱讀
引用法源
- 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 184 條(侵權行為)、第 185 條(共同侵權)、第 188 條(僱用人責任)、第 195 條(人格權侵害精神慰撫金)、第 197 條(求償時效)
- 《所得稅法》第 14 條(損害賠償免稅)
-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、22-1、45 條
- 《勞工保險條例》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
- 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(2025-0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