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法侵害指任何違反法律規定、侵害他人法益(身體、健康、財產、名譽、自由、隱私等)的行為。法律上的不法侵害涵蓋四大面向:(1)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前提;(2)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;(3)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的職場不法侵害(2025 年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);(4)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騷擾。網路空間發生的不法侵害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、誹謗、個資法等多重法源。
不法侵害的法律定義是什麼?
「不法侵害」在法律上並無單一統一定義,而是橫跨多個法律領域的綜合概念。其核心要素為:(1)違反法律規定;(2)侵害他人法益(身體、健康、財產、名譽、自由、隱私等);(3)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。實務上會依事件性質決定適用法源——刑法、民法、職業安全衛生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等——並走對應的救濟程序。
不法侵害的 4 大法源並陳
關鍵:同一事件可能同時觸及多個法源,各有獨立的構成要件、處理程序與罰責。例如職場性騷擾事件,可能同時涉及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《刑法》《民法》四套規範。
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3 條
「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在刑法上,「不法侵害」是「正當防衛」的成立前提。意指對方對你或他人的身體、自由、財產、名譽等法益,正在進行不被法律允許的攻擊或侵害。判斷重點:(1)侵害必須是現在進行式(non-past、non-future);(2)侵害必須是不法(違反法律規定);(3)防衛行為必須適度。
實際情境:路上被陌生人攻擊揮拳→你還擊防衛、家中遭闖入者持械→可使用必要武力自保、有人試圖搶劫財物→可以反制。
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 184 條
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」
民法上的不法侵害指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、侵害他人法益(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財產、隱私等)的行為。受害者可請求損害賠償。配合第 195 條,人格權受侵害者可請求非財產損害(精神慰撫金)。
實際情境: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或物品損壞、公開散布他人不實言論毀謗名譽、洩漏他人隱私資料、職場霸凌造成精神疾病。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+ 第 22-1 至 22-3 條(2025/12/2 新增)
「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三、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。」
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時,因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客戶、民眾、承攬商或其他第三方的行為,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。雇主有預防的法定責任。2025/12/2 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後,法律層次定義更明確。違反者依職安法第 45 條可處 3-75 萬罰鍰。
實際情境:主管長期言語羞辱員工、同事孤立排擠特定人員、客戶對客服言語暴力、第三方對醫護人員的攻擊。
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2 條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 條
「性騷擾指違反他人意願而對其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。」
性騷擾屬於不法侵害的特殊類型,有獨立的法源與調查程序。實施者可能負民事(侵權賠償)、刑事(強制猥褻、性騷擾防治法)、行政(雇主裁罰)三重責任。職場上,雇主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3 條負有防治、申訴調查、處罰、保護的法定義務。
實際情境:不受歡迎的肢體接觸、性別歧視言論、要求性服務作為工作條件、性別敵意工作環境。
《刑法》第 309 條、第 310 條、第 315-2 條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
「網路霸凌依行為性質可同時觸及多重法源,並無單一專法。」
在網路、社群媒體、群組等數位空間發生的不法侵害,可能同時觸及:刑法公然侮辱罪(第 309 條)、誹謗罪(第 310 條)、無故竊錄罪(第 315-2 條)、個資法、社維法、職安法(若屬職場場景)。網路截圖、IP 位址、時間戳記是常見證據類型。
實際情境:工作群組內公開人身攻擊、LINE 群組散布不實謠言、社群平台肉搜、未經同意公開他人私密影像。
不法侵害 vs 正當權利行使 對照
不是所有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都構成不法侵害。法律上需區分「不法侵害」「正當行使權利」「緊急避難」「一般爭議」四種情況。
| 構面 | 不法侵害 | 正當權利 | 緊急避難 | 一般爭議 |
| 法律性質 | 違反法律規定 | 符合法律規定 | 符合法律規定 | 不必然違法 |
|---|
| 是否能主張防衛 | ✓(刑法 23 條) | ✗ 不能對抗他人合法行為 | ✓(刑法 24 條) | ✗ |
|---|
| 是否須賠償 | ✓ 應負損害賠償 | ✗ | 視個案減免 | 視個案 |
|---|
| 典型例子 | 攻擊、霸凌、誹謗、性騷擾 | 合法逮捕、合法解僱 | 為避免更大危險的緊急行為 | 工作意見分歧、商業競爭 |
遭遇不法侵害該怎麼辦?建議 6 步驟
第一原則:人身安全優先,證據保全其次,法律救濟最後。許多被害人因為「想釐清事實」而錯失就醫與蒐證的黃金時間,反而讓後續程序更困難。
- 確保人身安全:若有立即危險先離開現場、必要時報警或就醫。職場場景請主管啟動保護措施(隔離、調職、限制接觸)。
- 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:身心受影響者優先就醫,身心科診斷書是後續職業病給付、民事求償的關鍵證據。
- 蒐集與保全證據:對話紀錄、Email、會議紀錄、業務系統截圖、目擊者證詞、監視器影像。事件 72 小時內整理時間軸,記憶會快速失真。
- 選擇救濟管道:依事件性質——刑事告訴(報警)、民事訴訟(律師)、職場內部申訴(HR/工會)、勞動檢查(勞工局)、性騷擾調查(性平會)。
- 請求專業協助:律師、外部專家判定機構、員工協助方案(EAP)、法律扶助基金會等。涉及複雜案件特別需要外部協助。
- 後續追蹤與制度改善:結案後仍需追蹤關懷、評估是否需要醫療、職務調整、心理支持。企業層面則應檢視程序漏洞並改善。
企業如何預防職場不法侵害?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,雇主應採取的暴力預防措施包含 7 大面向:(1)危害辨識與評估、(2)作業場所配置、(3)工作適性安排、(4)行為規範建構、(5)預防與溝通技巧訓練、(6)事件處理程序、(7)執行成效評估與改善。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並應訂定書面預防計畫。違反者依職安法第 45 條可處 3-75 萬罰鍰,情節重大者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。
2025 年 12 月 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(第 22-1 至 22-3 條),強化了:(1)首次在法律層次定義職場霸凌;(2)10 人以上應訂申訴管道、30 人以上應訂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;(3)最高負責人涉案應由外部調查機制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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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法侵害是什麼?
不法侵害指任何違反法律規定、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,涵蓋身體、健康、財產、名譽、自由、隱私等保護範圍。法律上分為刑法(正當防衛前提)、民法(侵權行為)、職業安全衛生法(職場不法侵害)、性別平等工作法(性騷擾)四大主要法源,網路空間的不法侵害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、誹謗、個資法等規範。
不法侵害的法律定義出自哪一條?
不法侵害並無單一法定定義,而是分布於多項法律:刑法第 23 條(正當防衛前提)、民法第 184 條(侵權行為)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(職場不法侵害)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(職場性騷擾)等。實務上會依事件性質決定適用法源與處理程序。
不法侵害和正當防衛有什麼關係?
不法侵害是「正當防衛」成立的前提。依刑法第 23 條,當你或他人正受到不法侵害時,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,且不負刑事責任。但防衛行為若過當,仍可能負部分責任。不法侵害必須是「現在」進行式,過去或未來的侵害不能主張正當防衛。
職場不法侵害和一般不法侵害有什麼不同?
職場不法侵害是不法侵害的特殊類型,適用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,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有預防責任。一般不法侵害則依民法、刑法處理。職場場景可同時觸發兩套規範,需依事件性質分別處理。
遭遇不法侵害可以請求賠償嗎?
可以。依民法第 184 條,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配合第 195 條,人格權受侵害的非財產損害(精神慰撫金)亦可請求。實務上常見金額為新臺幣 5-80 萬元,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。若屬職場不法侵害造成的職業病,還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。
不法侵害的處理流程是什麼?
建議流程:(1)立即確保人身安全並就醫(若需要);(2)蒐集並保全證據(對話、訊息、就醫紀錄、目擊者);(3)依事件性質選擇救濟管道——刑事告訴、民事訴訟、職場內部申訴、勞動檢查、性騷擾調查;(4)必要時請求專業協助(律師、外部專家、工會);(5)後續追蹤與制度改善。
網路霸凌算不法侵害嗎?
會。網路霸凌依行為性質可同時觸及: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、第 310 條誹謗罪、第 315-2 條無故竊錄罪、個資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。若發生在職場相關虛擬空間(LINE 群組、Teams、Email 等),還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不法侵害。
性騷擾屬於不法侵害嗎?
是。性騷擾屬於不法侵害的特殊類型,有獨立法源: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2 條(職場)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 條(非職場場域)。實施者可能負民事(侵權賠償)、刑事(強制猥褻、性騷擾防治法)、行政(雇主裁罰)三重責任,雇主有防治、調查、保護的法定義務。
雇主對員工遭受不法侵害有什麼責任?
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,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「他人行為」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,負有預防的法定義務。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訂定書面預防計畫。違反者依第 45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者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。
第三方(客戶、民眾)造成的不法侵害,雇主也要負責嗎?
要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,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「他人行為」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責任,涵蓋客戶、服務對象、承攬商等外部第三方。應採取的措施包含:工作場所配置、行為規範、預防訓練、事件處理程序等。常見高風險產業如醫療、客服、零售、社工。
不法侵害需要保留哪些證據?
依事件性質,常見有效證據:(1)文字訊息(LINE、Email、Teams)完整截圖;(2)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(合法);(3)就醫紀錄(尤其身心科);(4)會議紀錄與工作群組截圖;(5)目擊者證詞;(6)監視器影像(注意保存期限);(7)業務系統或考核紀錄。建議事件 72 小時內整理時間軸,記憶會快速失真。
遭受不法侵害該找誰協助?
依事件性質有多種協助路徑:(1)職場霸凌、不法侵害——外部專家判定機構(如海思永續)、工會、員工協助方案 EAP;(2)法律訴訟——律師、法律扶助基金會;(3)刑事告訴——警察、檢察官;(4)勞動權益——當地勞工局、勞動檢查機構;(5)性騷擾——性平會、性騷擾防治專線。
本頁引用法源
-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3 條(正當防衛)、第 309-310 條(公然侮辱/誹謗)、第 315-2 條(無故竊錄)
- 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 184、195 條(侵權行為與人格權侵害)、第 197 條(求償時效)
-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、22-1、22-2、22-3、45 條;施行細則第 11 條;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
- 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
- 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2、13 條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 條
-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
- 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(2025-02 發布,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)
不確定事件是否構成不法侵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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