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要改?正當程序的法理基礎
實務上多起案件正是因為調查文件、會議紀錄、對外聲明用了「加害者」一詞,被申訴人事後主張「公司在調查結論前已預判我有罪」,使整套程序在司法或主管機關複查時被推翻。換用詞看似小事,實際上是整套程序公正性的最基本保障。
受害者/加害者 vs 申訴人/被申訴人 對照表
下表逐項對照兩組術語在 8 個面向的差異,協助企業 HR、法務、主管理解為什麼必須改、改了之後實務上會發生什麼差別。
| 面向 | 舊用詞:受害者 / 加害者 | 新用詞:申訴人 / 被申訴人 |
|---|---|---|
| 語境立場 | 受害者 / 加害者 | 申訴人 / 被申訴人 |
| 預設結論 | 事件未調查前就先預設誰對誰錯 | 中立用語,結論留待調查後 |
| 法理基礎 | 違反無罪推定精神 | 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|
| 對被指控者 | 在程序中已被貼上「加害」標籤 | 被指控但未定罪,有對等的程序權 |
| 對指控者 | 「受害」假定為真,可能形成不對等期待 | 申訴有權被認真受理,但結論待調查 |
| 調查者心理 | 預設「找加害者證據」的取向偏誤 | 中立調查事件本身 |
| 司法借鏡 | 與民/刑事訴訟「原告/被告」精神不一致 | 對應「申訴/答辯」邏輯,更接近正當程序 |
| 國際慣例 | 部分國家仍用 victim/perpetrator | EEOC、ILO 等國際組織多採 complainant/respondent |
企業必須更新的 8 大文件與程序
當事業單位收到霸凌或不法侵害申訴時,首封通知書(給雙方當事人)應使用「申訴人」「被申訴人」。常見錯誤:HR 直覺寫「您被同事檢舉霸凌行為」,這已先入為主。
邀請被申訴人到場時,用語應中性。常見錯誤:「請您出席說明該霸凌行為始末」— 這預設了「霸凌行為已存在」。
訪談題目要中性。常見錯誤:「您為什麼霸凌 XXX?」這種引導性題目在調查程序中無效,且可能違反正當程序。
保密協定應同時保護「申訴人」「被申訴人」「證人」,而非僅保護「受害者」。常見錯誤:只強調保護受害者隱私,結果被申訴人個資外洩,被申訴人事後可依個資法或名譽權求償。
保護措施(隔離、職務調整)應明確告知雙方適用範圍與緣由。常見錯誤:單方面把被申訴人調職,被申訴人事後主張這已等同預判懲處,且未經正當程序。
判定書應使用「申訴人」「被申訴人」並對雙方陳述均有評析。常見錯誤:整份判定書只引申訴人證詞,沒有被申訴人對等的回應分析,程序公正性易受質疑。
判定結果同時通知雙方,並告知申復管道。常見錯誤:只通知申訴人「您的申訴成立/不成立」,沒通知被申訴人正式結論。
若事件涉及對外發言(如媒體詢問),應用「事件當事人」或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描述,避免「受害者」「加害者」公開定性。常見錯誤:公司聲明稱「公司已對加害者啟動懲處」,被申訴人若日後申復或司法翻案,公司聲明本身可能成為名譽權侵害的證據。
雙方各自的權利保障
正當程序原則下,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都有對等的程序權利,並非只保護一方。理解雙方權利,才能設計出真正合規的調查程序。
申訴人的權利
- 受理權:申訴應被認真受理,企業不得以「證據不足」直接結案
- 保密權:申訴內容、個人資料應受到保護,知悉範圍限縮
- 不利待遇免受權:不得因申訴遭受降調、減薪、考核降級、解僱、孤立等不利人事決定
- 陳述與補充權:有充分機會陳述事實、補充證據、提出證人
- 結果知悉權:有權收受書面判定結果與理由
- 申復權:不服結果時,可依內部程序申復或向主管機關申訴
- 身心支持:必要時可獲得 EAP、就醫請假、職務調整等支持
被申訴人的權利
- 被告知權:有權知悉具體被指控的內容、時間、地點、行為
- 陳述意見權:有充分機會就指控內容陳述自己的版本
- 檢視證據權:有權檢視對自己不利的證據
- 提出反證權:有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與證人
- 迴避請求權:調查人員若與被申訴人有利害關係,被申訴人可請求迴避
- 名譽保護權:調查未結論前,不得對外公開指控其為「加害者」
- 申復權:不服判定時,可依程序申復或循司法途徑救濟
- 代理人陪同權:可帶律師或工會代表陪同會議(視程序規範而定)
常見三大實務錯誤
- 用詞改了,實質沒改:文件上寫「被申訴人」,但訪談時調查者用「為什麼你要這樣對待 XXX」這種預設語氣;判定書通篇只引申訴人證詞、沒有被申訴人答辯分析。結果就是程序形式合規、實質仍偏頗,司法複查時還是會被認定程序瑕疵。
- 保護過頭,程序失衡:為「保護受害者」單方面把被申訴人冷凍、限縮其陳述機會、調查結論前公開譴責。被申訴人事後可主張不當解僱、名譽權侵害、人格權侵害,反向求償。
- 對外發言用詞失控:公司聲明、媒體回應、內部公告稱「公司已對加害者啟動懲處」。一旦被申訴人成功申復或司法翻案,聲明本身就是企業侵害被申訴人名譽權的直接證據,可能要支付高額精神慰撫金。
常見問題
為什麼要改用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?
用詞不過是個稱呼,真的有差嗎?
什麼時候必須開始改?
被申訴人有什麼權利?
申訴人會被「保護」過頭,變成被申訴人吃虧嗎?
HR 自己改就好,還是需要外部專家?
- 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(2025/2 發布,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)
-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、第 22-1 至 22-3 條、第 45 條
- 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
- 《民法》第 184 條(侵權行為)、第 195 條(人格權保護)
-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、12 條(解僱事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