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海思永續 HESS Sustainability 預約案件初談

第四版預防指引解析 · 企業文件更新指南

申訴人 vs 被申訴人完整對照:
第四版預防指引的術語改變與企業 8 大應對

勞動部於 2025/2 發布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,正式將「受害者/加害者」改為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。這不只是換用語,而是正當程序原則的落實。本文解析改變原因、雙方權利保障、企業 8 大文件與程序的具體應對。

作者:海思永續 HESS Sustainability 更新日期:2026-05-27 閱讀時間:約 8 分鐘

為什麼要改?正當程序的法理基礎

「受害者/加害者」這組詞在調查還沒結論前就先預設誰對誰錯,違反無罪推定正當程序原則。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則是中立的程序角色稱呼,結論留待調查後依事實認定。這個改變,是勞動部第四版預防指引(2025/2 發布)的核心精神之一,也與 2025/12/2 立法院通過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(第 22-1 至 22-3 條)的程序保障精神一致。

實務上多起案件正是因為調查文件、會議紀錄、對外聲明用了「加害者」一詞,被申訴人事後主張「公司在調查結論前已預判我有罪」,使整套程序在司法或主管機關複查時被推翻。換用詞看似小事,實際上是整套程序公正性的最基本保障

受害者/加害者 vs 申訴人/被申訴人 對照表

下表逐項對照兩組術語在 8 個面向的差異,協助企業 HR、法務、主管理解為什麼必須改、改了之後實務上會發生什麼差別。

面向舊用詞:受害者 / 加害者新用詞:申訴人 / 被申訴人
語境立場受害者 / 加害者申訴人 / 被申訴人
預設結論事件未調查前就先預設誰對誰錯中立用語,結論留待調查後
法理基礎違反無罪推定精神符合正當程序原則
對被指控者在程序中已被貼上「加害」標籤被指控但未定罪,有對等的程序權
對指控者「受害」假定為真,可能形成不對等期待申訴有權被認真受理,但結論待調查
調查者心理預設「找加害者證據」的取向偏誤中立調查事件本身
司法借鏡與民/刑事訴訟「原告/被告」精神不一致對應「申訴/答辯」邏輯,更接近正當程序
國際慣例部分國家仍用 victim/perpetratorEEOC、ILO 等國際組織多採 complainant/respondent

企業必須更新的 8 大文件與程序

換用詞不只是換稱呼,而是要落實到每一份文件、每一個程序環節。以下 8 個地方是企業 HR 最容易遺漏的盲點,每一項都附「常見錯誤」與「正確做法」。
01
受理通知書

當事業單位收到霸凌或不法侵害申訴時,首封通知書(給雙方當事人)應使用「申訴人」「被申訴人」。常見錯誤:HR 直覺寫「您被同事檢舉霸凌行為」,這已先入為主。

正確做法:正確寫法:「我們已受理同仁就工作互動相關事項提出之申訴,依本公司職場霸凌防治計畫,將啟動調查程序,您為被申訴人...」
02
調查會議邀請函

邀請被申訴人到場時,用語應中性。常見錯誤:「請您出席說明該霸凌行為始末」— 這預設了「霸凌行為已存在」。

正確做法:正確寫法:「敬邀您出席本次調查會議,就申訴內容陳述意見...」
03
訪談大綱與紀錄

訪談題目要中性。常見錯誤:「您為什麼霸凌 XXX?」這種引導性題目在調查程序中無效,且可能違反正當程序。

正確做法:正確寫法:「請描述您與 XXX 同仁工作互動的情況」、「2025/X/X 那次會議您有什麼看法」。
04
保密協定

保密協定應同時保護「申訴人」「被申訴人」「證人」,而非僅保護「受害者」。常見錯誤:只強調保護受害者隱私,結果被申訴人個資外洩,被申訴人事後可依個資法或名譽權求償。

正確做法:對等保護:三方資料分級保管,知悉範圍限縮,違反保密的法律責任明示。
05
保護措施告知

保護措施(隔離、職務調整)應明確告知雙方適用範圍與緣由。常見錯誤:單方面把被申訴人調職,被申訴人事後主張這已等同預判懲處,且未經正當程序。

正確做法:正確做法:措施對雙方對等說明、定明為暫時性、結束條件明確、可申復。
06
判定意見書

判定書應使用「申訴人」「被申訴人」並對雙方陳述均有評析。常見錯誤:整份判定書只引申訴人證詞,沒有被申訴人對等的回應分析,程序公正性易受質疑。

正確做法:正確結構:事實摘要 → 申訴人主張 → 被申訴人答辯 → 證據評析 → 認定 → 理由。
07
結果通知

判定結果同時通知雙方,並告知申復管道。常見錯誤:只通知申訴人「您的申訴成立/不成立」,沒通知被申訴人正式結論。

正確做法:雙方均收到同樣內容的結果通知,並載明申復期限(通常 14-30 日)與管道。
08
對外發言

若事件涉及對外發言(如媒體詢問),應用「事件當事人」或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描述,避免「受害者」「加害者」公開定性。常見錯誤:公司聲明稱「公司已對加害者啟動懲處」,被申訴人若日後申復或司法翻案,公司聲明本身可能成為名譽權侵害的證據。

正確做法:正確措辭:「本公司已依職場霸凌防治計畫,啟動調查與必要措施。」

雙方各自的權利保障

正當程序原則下,申訴人被申訴人都有對等的程序權利,並非只保護一方。理解雙方權利,才能設計出真正合規的調查程序。

申訴人的權利

被申訴人的權利

常見三大實務錯誤

許多企業在換用詞後,仍然在實質上犯了違反正當程序的錯誤。以下三個錯誤最常見,也最容易導致整套調查程序被推翻。
  1. 用詞改了,實質沒改:文件上寫「被申訴人」,但訪談時調查者用「為什麼你要這樣對待 XXX」這種預設語氣;判定書通篇只引申訴人證詞、沒有被申訴人答辯分析。結果就是程序形式合規、實質仍偏頗,司法複查時還是會被認定程序瑕疵。
  2. 保護過頭,程序失衡:為「保護受害者」單方面把被申訴人冷凍、限縮其陳述機會、調查結論前公開譴責。被申訴人事後可主張不當解僱、名譽權侵害、人格權侵害,反向求償。
  3. 對外發言用詞失控:公司聲明、媒體回應、內部公告稱「公司已對加害者啟動懲處」。一旦被申訴人成功申復或司法翻案,聲明本身就是企業侵害被申訴人名譽權的直接證據,可能要支付高額精神慰撫金。

常見問題

為什麼要改用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?
勞動部 2025 年 2 月發布的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正式將「受害者/加害者」改為「申訴人/被申訴人」。原本術語會在調查結論前就先預設誰對誰錯,違反正當程序與無罪推定精神;新術語更符合中立調查的需求,也降低當事人在程序中的對立情緒。
用詞不過是個稱呼,真的有差嗎?
有,而且差很大。用詞會直接影響:調查人員心理是否預設立場、調查文件是否暗示結論、訪談題目是否引導、被申訴人事後是否能主張程序瑕疵。實務上多起案件正是因為調查文件用詞讓被申訴人主張「公司已預判我有罪」,使整個程序被推翻重來。
什麼時候必須開始改?
建議在新法施行日(2026 年預估)前完成全面更換。實務上,2025 年 2 月第四版發布後即應開始更新內部文件。優先順序:申訴通知 → 訪談大綱 → 判定書 → 對外發言稿。
被申訴人有什麼權利?
依正當程序原則,被申訴人享有:被告知申訴內容、檢視證據、陳述意見、提出反證、申請證人、要求調查人員迴避(如有利害關係)、收受書面結論、不服結論時申復、就名譽權主張救濟等權利。這些不是「對加害者寬容」,而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程序保障。
申訴人會被「保護」過頭,變成被申訴人吃虧嗎?
不會,若程序設計正確。對等的保密、對等的陳述機會、對等的證據檢視才是真正符合正當程序的做法。「保護申訴人」指的是不受報復與不利人事決定,而非單方面採信申訴人說法。實務上一個常見錯誤是企業為「保護受害者」而限縮被申訴人陳述機會,結果整個程序被司法推翻。
HR 自己改就好,還是需要外部專家?
基本文件 HR 可自行更新。但涉及複雜案件(尤其最高負責人涉案、跨部門權力衝突、報復疑慮),建議由外部專家審閱整套程序文件,確保不只是「換用語」,而是真正落實正當程序精神。
資料來源
  • 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(2025/2 發布,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)
  •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、第 22-1 至 22-3 條、第 45 條
  • 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
  • 《民法》第 184 條(侵權行為)、第 195 條(人格權保護)
  •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、12 條(解僱事由)

程序合規,從文件用詞開始

若您的企業正在依第四版預防指引或 2025 新法調整內部文件、訪談大綱、判定書範本,海思永續可協助盤點現有程序、設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調查 SOP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