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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修法解析 · 企業合規必讀

2025 職場霸凌新法第 22-1 條完整解析:
企業必做 7 件事與最高負責人涉案外部調查

立法院於 2025/12/2 三讀通過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新增「職場霸凌防治專章」(第 22-1 至 22-3 條),首次在法律層次明確定義職場霸凌,並建立最高負責人涉案時的外部申訴調查機制。本文逐條解析新法、罰則(3-75 萬),以及企業在 2026 年施行日前必做的 7 件事

作者:海思永續 HESS Sustainability 更新日期:2026-05-27 閱讀時間:約 9 分鐘

新法 3 句話速覽

第一,立法院 2025 年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修正案,新增第 22-1 至 22-3 條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首次在法律明文定義職場霸凌並完整建立防治機制。第二,當最高負責人涉案時,應由「外部調查機制」處理,企業內部不得自行調查。第三,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,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。
22-1 ~ 22-3新增三條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條文
3-75 萬違反規定的行政罰鍰範圍
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需訂書面預防計畫
3 人 / 2 位調查小組組成:至少 3 人,2 位外部專業成員

2024 修法前 vs 2025 修法後對照

本次修法是台灣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的歷史性突破。過去職場霸凌的處理依據主要為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與勞動部公告的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,屬於行政指引層級;此次修法將核心規範拉到法律層次,並引入「外部調查機制」「敵意性工作環境」等國際實務概念。

比較構面2024 年(修法前)2025 年 12 月後(修法後)
法源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 + 第四版預防指引(2025/2)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新增第 22-1 至 22-3 條 + 第 6 條 + 第四版預防指引
法律定義指引層級規範,法律未明文定義法律首次明文定義職場霸凌(第 22-1 條)
最高負責人涉案無明文規範,實務上易由內部處理應由「外部調查機制」處理(第 22-2 條)
術語受害者 / 加害者申訴人 / 被申訴人(第四版指引)
100 人以上書面計畫需訂定預防計畫同左,並強化施行細則
調查小組組成建議 3 人,2 位外部成員同左,並依新法強化
罰則違反第 6 條:3-75 萬違反第 22-1 至 22-3 條:依新法施行細則(預估同等級)
通報態度建議通報「實際」侵害鼓勵通報「疑似」侵害,降低門檻

企業必做 7 件事:從計畫到追蹤的完整盤點

以下 7 件事是企業在 2026 年新法施行日前應完成的合規盤點,從政策計畫組織結構程序文件教育訓練工作場所配置事後追蹤,涵蓋預防、處理、改善三大階段。
01
適用對象 · 所有事業單位
建立或更新「職場霸凌防治計畫」

依新法第 22-1 條,雇主應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。雖然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才強制訂定書面計畫,但所有事業單位都應有明確的職場霸凌防治政策。實務上建議至少包含:適用範圍、預防措施、申訴管道、調查程序、保密與利益迴避、被申訴人權利保障、申訴人保護機制、教育訓練計畫八大要素。

優點

  • 一份計畫涵蓋預防、處理、改善三階段
  • 是勞動檢查時的基本書面文件
  • 提早建立可降低後續爭議

注意

  • 需要定期更新(法規異動時必修)
  • 單純抄範本而沒落實,反而是風險來源
建議完成期程:建議於 2026 年第三季前完成首次發布
實務提醒:計畫必須留有更新紀錄與版本日期。
02
適用對象 · 勞工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
組成 3 人以上、含 2 位外部專業成員的調查小組

依第四版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(2025/2),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於進行職場霸凌調查時,調查小組至少 3 人,並建議至少 2 位為外部專業成員,可具備法律、醫療(尤其職業醫學)或心理專業背景。新法第 22-2 條亦規定:當最高負責人涉案時,應由「外部調查機制」處理,並非由企業內部自行調查。

優點

  • 多位外部成員可形成相對中立的判定意見
  • 具備不同專業背景可降低盲點
  • 面對勞動檢查或司法程序時有充分程序證據

注意

  • 成本高於純內部處理
  • 需事先建立可信任的外部專家名單
建議完成期程:案件發生時 7 個工作日內組成
實務提醒:名單應事先建立,而非等事件發生才找。
03
適用對象 · 受理任何申訴的雇主
改用「申訴人 / 被申訴人」術語

第四版預防指引正式將「受害者 / 加害者」改為「申訴人 / 被申訴人」。原本術語會在調查結論前就先預設誰對誰錯,違反正當程序與無罪推定精神。新術語不僅是文件用詞,更應落實在訪談、會議、紀錄、書面通知的每一個環節,包含調查通知書、會議紀錄、保密協定、最終判定書都應使用新術語。

優點

  • 符合正當程序原則
  • 降低當事人在程序中的對立情緒
  • 減少日後爭議與司法挑戰空間

注意

  • 既有文件、表單、SOP 需要全面更新
  • 同仁需要溝通教育
建議完成期程:建議在新法施行日(2026 上半年預估)前完成
實務提醒:從受理當下的第一封通知信開始改起。
04
適用對象 · 所有調查程序
建立保密與利益迴避機制

依新法精神,企業應採取保密措施,並防止申訴人因申訴而受不利待遇(報復)。實務上應:啟動調查當下限縮知悉範圍(僅必要人員),調查人員若與當事人有隸屬、親屬或實質利害關係應迴避,所有調查紀錄分級保管(電子加密、紙本上鎖),調查期間追蹤申訴人的人事決定(調動、考核、加薪等),避免在程序中發生疑似報復的決定。

優點

  • 降低調查公正性被質疑風險
  • 保護申訴人免受次級傷害
  • 避免日後民事求償的舉證困難

注意

  • 需要明確的知情同意與保密協定範本
  • 電子文件管理需有資訊安全配套
建議完成期程:受理即啟動,結案後仍需依資料保護規範延續保管
實務提醒:保密不等於隱匿,被申訴人仍有對等的程序權利。
05
適用對象 · 勞工人數達標的事業單位
完成年度教育訓練(全員 + 主管加強版)
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,雇主應辦理「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」。建議分為「全員基礎訓練」(每年 1-2 小時,涵蓋新法定義、申訴管道、保密原則)與「主管加強訓練」(每年 3-4 小時,涵蓋管理行為與不當對待界線、面對下屬申訴的應對、初步事實蒐集、避免證據污染)。訓練紀錄須留存。

優點

  • 是勞動檢查的常見查核項目
  • 事件發生時可主張已盡預防義務
  • 主管適當應對可降低事件升級

注意

  • 全員時間成本
  • 單純放影片簽到,法院可能不認為盡到義務
建議完成期程:每年第一季完成,新進人員到職 30 日內補訓
實務提醒:訓練後做測驗或情境演練,留下「實質完成」的證據。
06
適用對象 · 高風險產業(醫療、客服、零售、社工)
建立第三方侵害的工作場所配置與報備機制
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,雇主對第三方侵害負有預防責任。實務措施可包含:客服窗口加裝錄音/錄影並明示告知、醫護工作站動線設計避免單人面對情緒高張的家屬、夜間客流動線評估、單人值班限制、緊急按鈕、安全護送、客戶不當行為的內部報備管道、累積次數達標時主動限制服務或報警的政策。

優點

  • 具體可被檢視的場所配置
  • 主管機關常以此作為合規評估
  • 可降低工傷給付支出

注意

  • 初期成本(硬體 + SOP 制定)
  • 可能與服務體驗有取捨
建議完成期程:高風險產業建議納入 2026 年度安全衛生計畫
實務提醒:報備機制應與後續處置綁定,避免變成「報了沒人理」。
07
適用對象 · 所有事業單位
建立判定後的人事處置與追蹤關懷流程

判定結果出爐後,企業應依結論執行對應的人事處置(輔導、調整職務、懲處、終止僱傭等),搭配心理支持(員工協助方案 EAP)、結案後 3-6 個月的追蹤關懷、必要時的醫療轉介。處理紀錄應依保密與資料保護規範分級留存,作為後續勞動檢查或爭議發生時的程序證據。涉及違法事證者,需評估是否依法通報主管機關。

優點

  • 完整 PDCA 才符合「妥為規劃」要求
  • 降低申訴人離職或再次提告風險
  • 主管機關查核時有完整紀錄

注意

  • 需要 HR、法務、心理資源整合
  • 追蹤關懷需有合適的承辦人
建議完成期程:結案後立即啟動,追蹤期至少 3 個月
實務提醒:結案不是終點,「下一次事件有路可走」才是。

罰則與不作為的真實風險
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45 條,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相關預防義務,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。新法第 22-1 至 22-3 條的對應罰則將由施行細則明定,預期至少維持同等級。

除了行政罰外,企業未及時調查或處置不當,還可能面臨以下風險:

最高負責人涉案的外部調查機制

新法第 22-2 條建立的「外部調查機制」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程序保障。當被申訴人是公司負責人、董事長、實際經營者等最高權力者時,企業內部因隸屬關係幾乎無法獨立完成沒有爭議的調查,因此應由外部專家組成的調查機制處理

實務上,企業應事先建立外部專家名單(法律、職業醫學、心理三大領域),以便事件發生時能在法定期限內(預估 7 個工作日)啟動調查小組。海思永續長期協助企業處理涉及最高負責人或高權力關係者的案件,以中立第三方身分主持調查並出具可被檢視的書面判定意見。

外部調查的關鍵程序包含:獨立的受理窗口、不經過企業內部 HR 的直接申訴管道、嚴格的保密與利益迴避、與企業組織分離的調查報告路徑、結果直接送主管機關備查的選項。這些設計目的都在於讓最高負責人無法影響調查走向

常見問題

第 22-1 條的職場霸凌定義是什麼?
依立法院 2025 年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的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新增第 22 條之 1,職場霸凌指雇主、主管、同事或勞工因執行職務的其他相關人員,在工作場所對勞工為持續性、反覆性的不當行為,致勞工身心受損,或形成敵意性、脅迫性、冒犯性的工作環境。這是首次在法律層次明文定義職場霸凌。
新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?
立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修正案,後續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,並由勞動部訂定相關施行細則與配套子法。建議企業以 2026 年上半年為合規準備期,於施行日前完成計畫更新、教育訓練與調查小組名單建立。
最高負責人被指控霸凌,公司可以自己調查嗎?
不可以。依新法第 22-2 條,當被申訴人是組織最高負責人(公司負責人、董事長、實際經營者)時,應由外部調查機制處理,而非由企業內部自行調查。這是新法重要的程序保障設計,目的在於避免內部隸屬關係影響調查公正性。
100 人以下小公司也要做嗎?
要,但程度不同。100 人以下事業單位雖不強制訂定書面預防計畫,但仍應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,並建立基本的申訴與處理程序。新法第 22-1 條的職場霸凌防治規範,適用於所有事業單位。
違反新法的罰則是多少?
依現行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45 條,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。新法第 22-1 至 22-3 條的對應罰則,將由施行細則進一步明定,預期維持同等級。
什麼時候應該找外部專家?
當案件涉及最高負責人(新法已強制)、主管或具權力關係者、跨部門權力衝突、報復疑慮、雙方高度對立、第三方侵害、媒體關注風險,或調查者本身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時,應委由外部專家介入,以確保程序中立性與判定可被檢視。
資料來源
  •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(立法院 2025-12-02 三讀通過)
  • 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(2025-02 發布,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)
  •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、45 條(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)
  • 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
  • 《民法》第 184 條、第 195 條(侵權行為與人格權保護)

新法施行在即,企業準備好了嗎?

若您的企業正在因應 2025 職場霸凌新法調整內部制度,或正面臨最高負責人涉案、高衝突申訴案件,歡迎與海思永續聯繫。我們將協助您完成合規盤點、外部調查或專家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