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的 7 大法定預防義務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,雇主應採取的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包含:(1)危害辨識與評估、(2)作業場所配置、(3)工作適性安排、(4)行為規範建構、(5)預防與溝通技巧訓練、(6)事件處理程序、(7)執行成效評估與改善。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並應訂定書面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。
- 危害辨識與評估:盤點工作環境中的不法侵害風險來源(內部+外部第三方)
- 作業場所配置:單人值班限制、緊急按鈕、監視設備、安全動線
- 工作適性安排:依員工身心狀況調整職務,避免高風險暴露
- 行為規範建構:訂定明確的職場行為準則、申訴管道、保密機制
- 預防與溝通技巧訓練:全員每年 1-2 小時 + 主管加強 3-4 小時
- 事件處理程序:從受理、調查、判定到結案的標準 SOP
- 執行成效評估與改善:定期檢視機制有效性,PDCA 循環
不同規模事業單位的法定門檻
| 事業單位規模 | 法定義務 | 法律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全部事業單位 | 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+ 提供安全工作環境 | 職安法第 6 條 |
| 10 人以上 |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(2025 新法) | 職安法第 22-1 條 |
| 30 人以上 |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 | 職安法第 22-1 條 |
| 100 人以上 | 訂定書面預防計畫(含 7 大要素) | 職安法施行細則 + 設施規則第 324-3 條 |
| 200 人以上 | 需有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|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|
預防計畫書的必備 8 個要素
- 適用範圍:明確涵蓋哪些事件類型、哪些人員(員工/承攬商/實習生)
- 政策聲明:雇主反不法侵害的立場、零容忍承諾
- 預防措施:工作場所配置、第三方侵害預防、教育訓練計畫
- 申訴管道:多元管道(HR/工會/外部專家)、聯絡方式、受理時程
- 調查程序:6 步驟標準 SOP、調查小組組成、申訴人/被申訴人權利
- 保密與利益迴避:資料分級保管、知悉範圍限縮、調查人員迴避規則
- 處置與懲處:依判定結論的人事處置、勞動契約處理
- 追蹤關懷與改善:結案後 3-6 個月追蹤、心理支持、制度檢討
違反雇主義務的法律後果
雇主未依職安法盡到預防義務,可能面臨:(1)勞動檢查與行政罰鍰 3-75 萬;(2)員工民事侵權求償(精神慰撫金 5-200 萬);(3)職業病給付責任;(4)情節重大者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;(5)商譽損失與招募流動成本。
| 違反態樣 | 罰則 | 法律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未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| 3-30 萬,限期改善 | 職安法第 45 條 |
| 情節重大且未改善 | 3-75 萬 + 公布名單 | 職安法第 45 條 |
| 未訂定書面計畫(100 人以上) | 3-15 萬 | 設施規則 + 行政罰 |
| 對申訴人施加報復 | 額外罰鍰 + 民事賠償 | 職安法 + 民法侵權 |
| 未盡防止性騷擾義務 | 依性平法另罰 |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-1 條 |
常見問題
雇主對員工的不法侵害負什麼責任?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,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「他人行為」(包含主管、同事、客戶、第三方)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,負有預防的法定義務。違反者可處 3-75 萬罰鍰,並可能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。
100 人以下公司也要寫預防計畫嗎?
不強制書面計畫,但仍須採取必要預防措施(申訴管道、教育訓練、事件處理程序)。2025 新法職場霸凌專章規定:10 人以上應訂申訴管道,30 人以上應訂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,100 人以上才需書面預防計畫。
雇主對客戶造成的侵害也要負責嗎?
要。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》第 11 條,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「他人行為」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責任,涵蓋客戶、服務對象、承攬商等外部第三方。
雇主沒有處理員工的申訴會怎麼樣?
可能面臨:(1)勞動檢查與罰鍰 3-75 萬;(2)員工民事求償(雇主連帶責任,民法第 188 條);(3)若導致職業病,需負擔職業傷病給付;(4)情節重大公布名單;(5)若是性騷擾另依性平法處罰。
調查小組要包含哪些人?
依第四版預防指引,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的調查小組至少 3 人,並建議至少 2 位為外部專業成員(具備法律、職業醫學或心理專業背景之一)。2025 新法第 22-2 條規定,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應由外部調查機制處理。
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簽保密協定嗎?
可以,但內容需符合比例原則。合法範圍:不洩漏調查內容、不公開談論事件細節。不合法範圍:禁止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訴、禁止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、放棄未來請求權。違反者保密協定該條無效。
雇主處理事件的時程多長?
依第四版指引,申訴受理後2 個月內應完成調查,情節重大或複雜者得延長 1 個月。實務上單一事件 3-6 週,複雜案件 8-16 週。雇主未在合理時程處理可能違反義務。
雇主未盡預防義務怎麼舉證?
勞動檢查機構會審視:(1)是否有書面預防計畫;(2)是否辦理教育訓練;(3)是否設置申訴管道;(4)是否依程序調查;(5)是否採取保護措施。員工提起民事訴訟時,舉證雇主未盡義務通常由原告負責,但部分項目(如選任監督義務)轉由雇主舉證。
延伸閱讀
引用法源
-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、22-1、22-2、22-3、45 條
-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》第 11 條
- 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 條之 3
- 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 184、188 條(雇主連帶責任)
-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、12 條(解僱要件)
- 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2、13、38-1 條
- 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第四版(2025-02)